班政发〔2022〕101号签发:普布次仁
班戈县人民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明电〔2022〕449号)和《那曲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那政办函〔2022〕29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肖友才在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调度暨城乡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依法依规彻查隐患、消除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围绕“四件大事”,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把安全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通过开展“百日行动”,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采取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安全隐患排查,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县党委、政府负总责、各乡(镇)抓落实的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办落实,成立工作专班,通过产权人自查,乡(镇)、社区、村居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和驻村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全程参与,各部门监督核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对照《西藏自治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在继续推进农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交通干线沿线、工业园市、学校医院和旅游景区周边等市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证排查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坚持“零容忍”态度,聚焦重点区域、危险部位、关键环节,逐栋逐户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本地自建房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实行“挂牌警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栋一档”隐患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落实应急管控和工程治理措施,通过项目化、清单化、具体化措施,全面查清存量,坚决遏制增量。
——坚持联动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深化源头治理,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排查重点。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或人员密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坚持“九个重点”不放过:
1.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和老楼危楼等;
2.未按规定或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交)竣工验收的3层及以上或1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的;
3.擅自加高加层、增设夹层、改扩建(包括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的房屋)或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
4.生产、经营、居住“三合一”多功能混杂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分隔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
6.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功能设施未完善用作居住的厂房、仓库等,或者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的;
7.在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河道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等不稳定地基上建成和存在切坡建房的;
8.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底部框架砌体结构、内框架砌体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使用预制板等方式的;
9.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四)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和市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开展“百日行动”,聚焦重点区域,对经营性或人员密集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利用全区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到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力争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自建房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
二、实施步骤
从2022年5月至2025年6月底,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部署启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一思想、增强开展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开展“百日行动”。从即日起至9月初,开展“百日行动”。聚焦重点市域,坚持“九个重点”不放过,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或10人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安全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通过深入排查整治,逐一建档造册,实行“挂牌警示”,不落一户、不落一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迅速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依法严惩重罚;对经营性自建房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论建成投入使用年限多少,住建和城管部门要第一时间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C级、D级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进行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要第一时间要求停建整改,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参照“九个重点”,不漏一户、不留盲区,对本行政市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逐栋逐户、分级分类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果断采取停止使用等有效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期间对“百日行动”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面“回头看”排查,扫清隐患“雷区”。
(四)彻底整治隐患,建立整治台账。根据全面排查摸底情况,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问题隐患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清单化、闭环式管理。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第一时间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陷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对自建房消防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按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有关要求进行整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
(五)长效常态管理。一是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县、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贵,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坚持高位推动。成立由县领导担任组长、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协调解决需要在自治区和那曲市层面进行破题的重点难点问题。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乡(镇)级负责人名单报送班戈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指导,狠抓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肖友才常委关于“每周上报数据”的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通报、排名、约谈、追责工作机制,全面分析研判当前本区域自建房安全形势,科学制定目标任务,出台实招实策,加强数据报送。在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上报那曲市并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将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三)强化技术保障,依法依规推进。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由专业机构科学鉴定房屋安全等级,精准查找隐患部位,帮助解决自建房安全整治难题,强化技术保障。要保证财政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鉴定等工作,严格执行自建房安全评价结果公示和第三方鉴定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系统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7月18日前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设立专班等情况报送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的录入,保证排查与系统录入同步进行,数据一致,当日排查当日录入,前期排查的房屋信息加快进度录入系统,每日16点前上报每日排查数据和系统录入数据,形成排查台账。同时将分阶段总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五日一上报”“半月一通报”“月末一总结”制度。
附件:1.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班戈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附件1
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党委、政府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决定成立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巴桑罗布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格玛旺加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尼玛次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多吉尼玛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次琼县财政局局长
平措扎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格桑玉扎县民政局局长
白玛旺姆县司法局局长
格桑次仁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桑珠扎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洛多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扎才托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贡觉曲珍县商务局局长
江顿县文旅局局长
永胜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顿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格桑占堆县统战部副部长
旦增朗杰县消防救援支援队大队长
温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巴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索朗美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扎西旺姆县卫健委副主任
汤立普保镇镇长
强穷曲珍北拉镇镇长
罗布次仁佳琼镇镇长
平措旺堆德庆镇镇长
洛桑扎西保吉乡乡长
张建明青龙乡乡长
林显禧门当乡乡长
云旦桑布马前乡乡长
普琼新吉乡乡长
白江宏尼玛乡乡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尼玛次仁兼任,副主任由索朗美嘎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二是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三是负责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联系,上报班戈县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负责各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四是指导各乡(镇)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检查、督促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五是承担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等。上述工作职责和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接替,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确需发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后自行发文。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坚持行业管理部门既要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和行业管理情况,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督促依法对房屋建设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牧区房屋安全管理。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开放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惩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中的法律服务,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承担查处违法占地、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房屋产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等,并督促整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车站等房屋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庄整治工作和用作农业生产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设施自建房安全管理,配合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用作旅游设施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指导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公园管理单位内自建房安全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城镇自建房日常安全巡查机制并组织实施。
班戈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落实各自行业自建房安全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进辖区内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其他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附件2
班戈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员单位
联络员名单
央金曲珠县委宣传部
宿媛县财政局
胡争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仁青多吉县教体局
普布卓玛县经信局
白玛旺久县公安局
旺堆次仁县民政局
扎西央宗县司法局
万小亮县自然资源局
冯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次仁县城市管理局
斯曲次仁县交通运输局
仁增卓嘎县农业农村局
嘎桑旺姆县商务局
赤列县文旅局
陈晓江县卫生健康委
琼桑县应急管理局
曲培热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军武县统战部
尼玛顿珠县消防救援支队
桑旦卓玛普保镇
索朗卓玛北拉镇
次央佳琼镇
张建德庆镇
郝皆友保吉乡
单增卓嘎青龙乡
元旦桑布门当乡
德庆央宗马前乡
高源新吉乡
李红福尼玛乡
班戈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