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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班戈县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班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9

班政发〔202125

班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班戈县农村

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客运公司,各相关单位:

《班戈县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奖惩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班戈县人民政府

202147

班戈县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考核奖惩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落实发展农村客运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对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推动农村客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客运运营服务考核办法》、《那曲市推进农村客运及农村客运服务工作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客运经营者(含县、乡客运站经营者)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考核奖惩。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条班戈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客运运营服务考核指标》、《那曲市推进农村客运及农村客运服务工作办法》及年度工作要求,组织对农村客运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2次。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督促并协助客运企业采取发放传单、走村入户、张贴海报、微信群发等形式,深入广泛开展农村客运宣传,让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客运服务获取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安全方面的要求,杜绝违禁品上车。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客运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开展客运服务质量监督自查。

检查内容:经营企业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情况,经营企业执行发车班次、票价,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农村客运台账建立情况、群众满意情况(起终点设置、发车时间方面)等。客运站落实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

第六条县农村客运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客运工作监督检查后,向分管领导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经县分管理领导审签后向经营企业通报。经营企业按要求整改问题,推进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现场书面反馈给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经常开展客运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章日常运营监管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周发车班次,经审批后,应按照确定的班次运营,客运企业不得擅自减少班次。因客源少、空座率高等原因确需调整班线、班次的,应依法依规审批。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做好运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客运企业应建立客车运营台账,能体现每班次的客运量、收入、行驶里程等信息,为公司核算收支提供基础数据,为申报运营补贴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班线客车每次运行至终点后应由终点的乡镇或行政村签字盖章,作为按确定的班次运营的支撑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未将农村客运班车运营台账、油料发票复印件、班线终点站证明等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年终审核运营补贴的依据。如果未按时报送资料,视为未运营,经营企业不得申报当月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运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上报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人员严肃问责。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三条班戈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客运运营服务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对农村客运运营服务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长效发展机制、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等。

第十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95分)、合格(80≤∑≤95分)和不合格(∑<80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客运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联合发改、公安、财政、应急等部门对农村客运企业及县域内所有客运站进行实地考评,自评打分,全面总结上一年当地农村客运发展和运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确认后,于1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考核优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拨付方式:自治区、市级财政配套的购车补贴、购置税、承运人责任险补贴下达年度资金后,由客运企业申请预拨付,次年1月申报市级农村客运运营补贴。待自治区财政补贴到位后,做各项补贴的最终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逐渐完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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