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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权责清单

来源:经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8
权责清单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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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项目、子项) 职权实施主体 职权行使层级 承办机构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受理条件 法定
期限
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费情形 受理
地点
服务
电话
备注
1 行政处罚5QGXT
CF-1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原材料
工业处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报站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
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5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
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信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20个
工作日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11.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2.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19日)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91-
6198872
 
2 行政处罚5QGXT
CF-3
对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原材料
工业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2006年8月31日)
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31日)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20个
工作日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11.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2.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91-
6198872
 
3 行政处罚5QGXT
CF-2
对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存储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物品;以及其他违反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原材料
工业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0个
工作日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11.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2.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
6198872
 
4 行政处罚5QGXT
CF-22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5 行政处罚5QGXT
CF-23
对碘盐加工企业批发加工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6 行政处罚5QGXT
CF-24
在缺碘地区销售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7 行政处罚5QGXT
CF-25
对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8 行政处罚5QGXT
CF-26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企业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9 行政处罚5QGXT
CF-27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10 行政处罚5QGXT
CF-2
对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待销售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11 行政处罚5QGXT
CF-29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12 行政处罚5QGXT
CF-30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经信局 自治区
工信厅
盐务
管理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无明确
规定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有关方面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891-6198917  
13 行政检查5QGXT
JC-1
民爆物品生产作业场所、仓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经信局 西藏自治区工信厅 原材料
工业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30号2015年5月19日)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31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20个
工作日
1.检查责任:根据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和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按照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强制要求进行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2.因检查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检查不予检查,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5.擅自改变行政检查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检查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91-
6198872
 
14 其他
类5QGXT
QT-52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初审 经信局 西藏自治区工信厅 中小企业处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9〕79号)(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会审工作机制。   20个
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上报工信部,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至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5.事后责任: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通过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审核决定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决定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在审核、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0891-
6198872
 
15 行政裁决 对工业企业固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16 其他类别 对工业节能的监督监察                                                                      
备注:1.该表可自行调整列宽,各填表单位需统一在A3纸(横向)上填报。2.受理条件、受理地点等要素栏权限于行政许可证等申请类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类型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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