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梳理表 | |||||||||||||||
填报单位: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填报时间:2021年10月31日 | |||||||||||||||
序 号 |
职权类型 (编码) |
职权名称(项目、子项)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受理条件 | 法定 期限 |
责任 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情形 | 受理 地点 |
服务 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 | 对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的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 | 对商品零售场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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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4 | 对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10号)第六十五条: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10号)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5 |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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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6 | 对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擅自邀请招标,违法确定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时限,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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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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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8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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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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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0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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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1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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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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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29号)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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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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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5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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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3号)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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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7 |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令2005年27号)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18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8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3号)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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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19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3号)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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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0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3号)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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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1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3号)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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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2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令30号)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23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令30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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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4 |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令30号)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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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5 |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令30号)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30号)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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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6 |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令29号)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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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7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等违反节能法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28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8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29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29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0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0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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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1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2 | 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32-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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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2 | 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32-2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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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3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 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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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4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5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5 | 对未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6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6 | 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7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7 | 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2012年3月2日)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部门规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2012年3月2日)第三十一条: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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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8 |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39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39 | 对农产品成本调查违规行为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7月计价格﹝1999﹞797号)第十八条: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由下达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总后果的,取消其成本调查对象的资格,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一)拒报或屡次迟报成本调查资料的;(二)错报、虚报、瞒报成本调查资料的;(三)伪造、篡改成本调查资料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法规】《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7月计价格﹝1999﹞797号)第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二)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三)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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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40 | 对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第三十六条: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第三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鉴证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八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鉴证资格。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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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41 |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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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42 | 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2008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未按照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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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2NQBGXFZGGWCF-43 | 对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工业企业的处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实施检查的;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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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强制(2NQBGXFZGGWQZ-1 | 逾期不缴纳罚款、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相应比例增加处罚款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催告责任: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未按照规定缴纳的,每日按相应比例增加处罚款。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当事人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执行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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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强制(2NQBGXFZGGWQZ-2 | 查封、扣押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部门规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10年12月29日)第四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
无明确规定 | 1.审查催告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2.决定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3.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执行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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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2NQBGXFZGGWJC-1 | 全地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4年8月13日)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移送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约能源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47 | 行政检查(2NQBGXFZGGWJC-2 |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跟踪。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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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2NQBGXFZGGWJC-3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2008年8月17日)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第二款: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稽察工作的要求开展稽察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稽察单位,移送相关的部门查处。 4.事后监督责任:对稽察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西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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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确认(2NQBGXFZGGWQR-1 |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十四条: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部门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是司法机关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估价工作。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根据要求,对确认申请进行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 审核申报材料 ,组织确认。 3.决定责任:形成审核结果等。 4.送达责任:及时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需要组织确认的,但未开展的情形; 2.不需要确认的,但开展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第二十二条:涉及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复查、审核制度,力求复核裁定规章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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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奖励(2NQBGXFZGGWJL-1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4年1月15日)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公示。 4.表彰责任: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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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奖励(2NQBGXFZGGWJL-2 | 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发改令第3号2003年)第十三条: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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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奖励(2NQBGXFZGGWJL-3 | 对在节能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3 | 行政奖励(2NQBGXFZGGWJL-4 | 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4 | 行政奖励(2NQBGXFZGGWJL-5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5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 | 以工代赈项目规划的编制与申报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发改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相关决定并告知(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发给书面材料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工代赈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6 | 其他类(2NQBGXFZGGWQT-2) | 对地区政府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咨询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政府预算内项目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自治区部门直接管理项目、跨地区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审批,其中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转报;地(市)管理的项目,由地(市)发展改革委或授权项目所在地县县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由上级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材料,根据规定决定受理与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上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4.送达责任:按照评审阶段,下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报告。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57 | 其他类(2NQBGXFZGGWQT-3) |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认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1年5月27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鉴证机构依照本条例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鉴定和认证。 【部门规章】《价格认证规定》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财产性权益和服务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申请(若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进行价格认定,并得出结论。 3.决定责任:做出相关决定并告知(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发给书面材料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1年5月27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价格认证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或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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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类(2NQBGXFZGGWQT-4) | 价格投诉调解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4年1月15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第十二条第四款: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根据投诉情况,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受理的投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将调解结果按时送达当事人双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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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类(2NQBGXFZGGWQT-5) | 商品定调价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定价目录权限,决定是否受理定调价申请(若定价权限在自治区,则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若不属于政府定调价范围,则说明理由)。 2.成本调查及意见征求责任: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 3.上报责任:将价格、成本调查情况,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本部门意见建议及听证会情况汇总上报行署决策。 4.送达责任:依据行署决策,将定调价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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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类(2NQBGXFZGGWQT-6) | 公布价格垄断行为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集体讨论审理后领导审查。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视情况公布反垄断案件。 3.实施责任:依法督促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直至改正为止。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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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类(2NQBGXFZGGWQT-7)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无明确规定 | 1.决定责任:依法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制作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实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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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类(2NQBGXFZGGWQT-8) | 招投标公告发布媒介指定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了招标;(二)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三)是否依法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四)招标投标活动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进行。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按行业项目管理权限及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权力决定。 4.送达责任:下发行政文件或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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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类(2NQBGXFZGGWQT-9) | 价格案件的审理和复议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部门规章】《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14年11月28日)第二章:案件审理程序。第五条:立案 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受理案件的物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处罚机关),根据物价检查、揭发、移送及企业自查自报的材料,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第十一条: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的审理工作,它是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法定程序。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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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0) |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并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无明确规定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并制作催告书,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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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1) |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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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2) | 能源项目核准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七十二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2007年5月23日)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7年本)》二、能源电力水电站:在自治区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其他河流上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相关决定并告知(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发给书面材料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2007年5月23日)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现役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67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3) | 节能意见审查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相关决定并告知(不予同意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发给书面材料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擅自增设或变更程序和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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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类(2NQBGXFZGGWQT-1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班戈县人民政府 | 县级 | 班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4年5月14日)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6年2月7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自治区、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登记的行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四)属于各案项目。第八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属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有效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对资料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要求其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备案时间范围;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签发《不予备案通知单》,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备案机关逾期不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通知的,视为同意备案。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2007年5月23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自治区、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登记的行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四)属于备案项目。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需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项目核准机关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给与办理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备案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戈县兴证便民服务大厅 | 0896-3672179 | |||
备注:1.该表可自行调整列宽,各填表单位需统一在A3纸(横向)上填报。2.受理条件、受理地点等要素栏权限于行政许可证等申请类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类型无需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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