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班戈县民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总表,7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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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受理条件 | 法定期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 受理地点 | 服务 电话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1-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1-2 | 1—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1-3 | 1—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2-2 |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2-3 |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3-1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评估、注销登记 |
3—1养老机构设立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阶段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阶段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3-2 | 3—2养老机构变更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3-3 | 3—3养老机构注销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4 | 建设公墓审核(不含公益性公墓)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5-1 | 慈善组织设立、注销、公开募捐的审批 |
5—1慈善组织设立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阶段。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5-2 | 5—2慈善组织注销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5-3 | 5—3慈善募捐资格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年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6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社会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
5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送达责任:制作资格认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7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7 |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7]29号)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决定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发放相关审批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城乡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办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8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8 | 五保人员供养审批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西藏自治区实施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农牧区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2.审核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决定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发放相关审批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境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矿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享受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批准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矿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9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9 |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 班戈县医保局 | 县级 | 班戈县医保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三万元以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藏政发〔2009〕12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民发〔2010〕84号)。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发放相关审批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办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移交 | ||||
10 | 行政 许可 |
5NQBGXMZJXK-10 | 区域内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区域内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7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和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西藏自治区盲人按摩保健行业管理办法》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盲人按摩人员或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人)应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持相关身份证明、残疾证、卫生证明等提出申请。 2.审核责任:地区残联检查:(一)本人身份证。(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五)外地来藏从业人员应持有以上证件外,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申请在盲人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须持有当地劳动、公安、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方可申请从业。 3.决定责任:符合以上要求方可办理相关证件。 4.送达责任:发放相关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盲人按摩机构参加工商年检时,各级残联盲人按摩部应当有审核意见。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者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实行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举报电话:0891-6847054 其他: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个体经营者必须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方可营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于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与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提起申诉、控告、检举人员及其家属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1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2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3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4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5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6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6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7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7 | 对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五条: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五)地名的藏汉译写不一致,用字不当,书写不规范的,责令其修改,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七)地名更名后,超过半年仍未更换地名标志的或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没有及时撤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对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不改的,处100员以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员以上200员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1000员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单最高不超过1000元;(五)地名的藏汉译写不一致,用字不当,书写不规范的,责令其修改,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员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七)地名更名后,超过半年仍未更换地名标志的或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没有及时撤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对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8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8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19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9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0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1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2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3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3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4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4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第四十八条: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 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25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5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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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6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等的处罚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三)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停止或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7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阶段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办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8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8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29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19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0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0 | 对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1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1 | 对违反募捐活动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2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2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3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3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4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4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5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5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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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6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6 |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地名的藏汉译写不一致,用字不当,书写不规范的,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更名后,超过半年仍未更换地名标志的或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没有及时撤销的,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五条: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五)地名的藏汉译写不一致,用字不当,书写不规范的,责令其修改,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七)地名更名后,超过半年仍未更换地名标志的或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没有及时撤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对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不改的,处100员以上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员以上200员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1000员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单最高不超过1000元;(五)地名的藏汉译写不一致,用字不当,书写不规范的,责令其修改,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员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七)地名更名后,超过半年仍未更换地名标志的或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没有及时撤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对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7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7 |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7日)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8 | 行政 处罚 |
5NQBGXMZJCF-28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三十一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39 | 行政 强制 |
5NQBGXMZJQZ-1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会团,收缴或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60个工作日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0 | 行政 强制 |
5NQBGXMZJQZ-2 | 收缴和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60个工作日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1 | 行政 强制 |
5NQBGXMZJQZ-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0个工作日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2 | 行政 给付 |
5NQBGXMZJJF-1 | 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给付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要补充完整》》 | 6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核,办理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予以告知后需办理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费用的; 3.存在严重问题,并不加以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资金和物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移交 | ||
43 | 行政 给付 |
5NQBGXMZJJF-2 | 对义务兵发放优待金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对义务兵家庭的照顾和优待,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即士兵服义务兵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按两年24000元的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第二十三条:两年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0000元,自主就业退出现役士官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万元。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核,办理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予以告知后需办理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费用的; 3.存在严重问题,并不加以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移交 | ||||
44 | 行政 给付 |
5NQBGXMZJJF-3 | 军人抚恤优待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核,办理相关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予以告知后需办理事宜。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费用的; 3.存在严重问题,并不加以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移交 | ||||
45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6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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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6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6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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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7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3 | 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 6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移交 | ||||
48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4 | 对市级所下拨的中央、省和市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6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49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5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7日)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0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6 | 慈善募捐活动监督检查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1 | 行政 检查 |
5NQBGXMZJJC-7 | 社会团体年检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2 | 行政 确认 |
5NQBGXMZJQR-1 | 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查,缺少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2.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应按照要求申请人填写《收养申请登记表》,并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材料次日起30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在当场询问收养关系人意愿后,告知双方权利义务,确认后当场颁发《收养登记证》 4.送达责任:当场颁发收养证。 5.事后监管责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3 | 行政 确认 |
5NQBGXMZJQR-2 | 国家三级殡仪馆的组织评定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殡仪馆申请表、殡仪馆等级标准);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殡仪馆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殡仪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殡仪馆情况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告知并送达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殡仪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等级评定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4 | 行政 确认 |
5NQBGXMZJQR-3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理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条:残疾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此证,可以享受国家与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由残疾人到各县民政局(残联)申请办证,各县民政局残联工作人员根据县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填写的残疾证申请表和评定表在“第二代残疾证管理系统”进行初审。 2.审核责任:地区残联由“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复审。 3.决定责任:复审通过的有县残联打印证件,复审不通过的要求县残联重新初审或不办理。 4.送达责任:有县残联工作人员将证件统一拿到地区残联加盖地区残联章子和钢印,而后将证件发放到残疾人手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例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予办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证的; 2.对未办证人员未说明相关理由的; 3.对不符合办证人员,办理残疾人证或残疾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违规操作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于行政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与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提起申诉、控告、检举人员及其家属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5 | 行政 确认 |
5NQBGXMZJQR-4 | 《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寿星证》核发 | 班戈县卫计委 | 县级 | 班戈县卫计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政府向老年人颁发《老年人优待证》。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的时间内,购半票入场;(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以及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需要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红底证件照片1张,填写老年人登记表。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不收费。 3.决定责任:通过的打印证件,不通过的要求重新初审或不办理。 4.送达责任:有工作人员将证件统一加盖公章和钢印,而后将证件发放到老年人手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移交 | ||||
56 | 行政 确认 |
5NQBGXMZJQR-5 | 婚姻登记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当场处理 | 1.受理责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不收费。 3.决定责任:通过的打印婚姻登记证,不通过的要求重新初审或不办理。 4.送达责任:有工作人员将证件统一加盖公章和钢印,而后将证件发放到当事人手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没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7 | 行政 奖励 |
5NQBGXMZJJL-1 |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身份、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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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奖励 |
5NQBGXMZJJL-2 |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班戈县敬老院 | 市级 | 班戈县敬老院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身份、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59 | 行政 奖励 |
5NQBGXMZJJL-3 |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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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身份、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0 | 行政 奖励 |
5NQBGXMZJJL-4 |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公示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媒体等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身份、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移交 | ||||
61 | 其他类 | 5NQBGXMZJQT-1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6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2 | 其他类 | 5NQBGXMZJQT-2 | 市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的救助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 6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3 | 其他类 | 5NQBGXMZJQT-3 | 对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
18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移交 | ||||
64 | 其他类 | 5NQBGXMZJQT-4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
6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5 | 其他类 | 5NQBGXMZJQT-5 | 社会福利机构租赁转让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6 | 其他类 | 5NQBGXMZJQT-6 |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解散审批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7 | 其他类 | 5NQBGXMZJQT-7 |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2014年9月24日)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8 | 其他类 | 5NQBGXMZJQT-8 | 慈善募捐活动备案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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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69 | 其他类 | 5NQBGXMZJQT-9 |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及受托人变更备案 | 班戈县民政局 | 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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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 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70 | 其他类 | 5NQBGXMZJQT-10 | 社会组织评估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010年12月27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无明确规定 | 1.申报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评估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资格审查责任:组织审查,并提出参评资格意见。 3.实地考察初评责任: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4.确认评估等级及异议复核责任: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确认评估等级;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5.评估结论公示责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估等级,向社会发布公告。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
71 | 其他类 | 5NQBGXMZJQT-11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县级 |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无明确规定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义务;对未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履行义务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补偿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2010年7月8日)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 317国道北侧 | 0896-3672104 | 移交 | ||
72 | 其他类 | 5NQBGXMZJQT-12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 | 班戈县民政局 | 县级 | 班戈县民政局 | 【部门规章】《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准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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