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班戈县教育局体育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 ||||||||||||||||||||
(总表,52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行使 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依据 | 受理条件 | 法定期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费情形 | 受理地点 | 服务电话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1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地区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在本自治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地区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2.参加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3.普通话等级合格;4.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5.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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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2 | 对适龄儿童免学、缓学的批准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3-1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 3-1 设立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6.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 9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3-2 | 3-2 分立、合并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3-3 | 3-3 变更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2、审批条件:学校建筑物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备案。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4 | 校车使用许可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者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工商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6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来实施。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1月17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7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7 | 体育专业技术等级审批(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行政法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基本掌握体育锻炼理论方法,能够承担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2、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特点。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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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8-1 |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 8-1少体校的设立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令2011年9月2日)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4、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6、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7、具备《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8、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9、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少体设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少体校的设立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8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8-2 | 8-2少体校的变更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令2011年9月2日)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
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4、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6、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7、具备《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8、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9、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和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8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8-3 | 8-3少体校的终止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令2011年9月2日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
举办者申请停办有应予撤销的法定理由,或者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和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9 | 行政 许可 |
3NQBGXJTJXK-9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7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公布)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 |
1、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和教练员 3、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4、文化教学要求参照政府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设备标准执行 5、教学管理规范。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对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校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0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 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由地区教育局责令限期(15个工作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例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实际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出发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济财产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祝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由地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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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1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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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3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3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4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4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5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1.考试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师资格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处罚资格实施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应报告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5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6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6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7 |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第十九条: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当事人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7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8 | 对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8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9 | 对骗取教师资格的和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当事人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19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0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师资格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处罚资格实施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应报告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0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1 |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5、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6、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7、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5个工作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1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2 | 对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当事人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2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3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当事人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3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4 | 对学校卫生、体育、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1.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2.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3.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4.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未按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 60个工作日(除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4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5 | 对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体育公共设施所有单位的投诉的违反《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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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QBGXJTJCF-16 | 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昕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情节轻微,责令暂停举办该项体育竞赛,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害等后果的,责令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6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7 | 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7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2、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4、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28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19 | 对校车违规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2、未安排专人在学校护导学生上下车的;3、未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的;4、未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的;5、未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市直学校校车许可由市教育局负责,各县(区)校车许可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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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0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1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做出相关危险性说明和警示;未按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在经营场所做出相关危险性说明和警示,未按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人员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2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的罚款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3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4 | 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校园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4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5 | 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当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上级主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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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QBGXJTJCF-26 | 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从事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活动,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科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律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巡查、举报、移送、交办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 2.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立案及时审批的; 3.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收集证据不全面的; 5.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时效进行调查的; 6.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7.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工作人员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 14.工作人员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6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7 | 对违反幼儿园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1989年9月11日)第六条第二款: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对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幼儿管理条例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解释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调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幼儿、幼儿园遭受破坏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7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8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玩具,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幼儿园园舍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第六条第二款: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调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幼儿、幼儿园教学秩序遭受破坏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8 | 行政 处罚 |
3NQBGXJTJCF-29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体育场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30个工作日 | 1.立案阶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请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的; 2.擅自改变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39 | 行政 检查 |
3NQBGXJTJJC-1 | 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管理)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 3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全面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处置责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当地检察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 2.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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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检查 |
3NQBGXJTJJC-2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检查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二十条: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 本辖区有健身气功站点的地直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 3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时,责令学校采取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采取措施的上报政府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 2.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1 | 行政 检查 |
3NQBGXJTJJC-3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
30个工作日 | 1.检查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时,责令学校采取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采取措施的上报政府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 2.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2 | 行政 确认 |
3NQBGXJTJQR-1 | 运动员 等级认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各项条件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运动员等级认定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时提供资料,对资料进行现场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等级认定后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监督不力,导运动员等级评定错误的; 4.从事运动员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运动员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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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确认 |
3NQBGXJTJQR-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各项条件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认定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时提供资料,对资料进行现场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等级认定后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监督不力,导致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评定错误的; 4.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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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 确认 |
3NQBGXJTJQR-3 | 中小学生跨省的转学确认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委文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组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普通中学籍管理实行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具体实施。 |
学生和监护人具有转入地户籍,因升学等原因需要转入户口所在地就读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学校发送学生转学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转学确认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转学确认的; 5.在转学确认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转学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5 | 行政 确认 |
3NQBGXJTJQR-4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核发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部门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16号2003年5月15日)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部委文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规定: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向测试成绩达到测试等级要求的应试人发放测试等级证书,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印章。 |
一、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一)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三)影视话剧演员;(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二、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布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测试安排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评分标准、复审流程组织考试,造成考生普通话水平认定结果出现等级差错的。 4.未按时向考生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 5.在测试报名、组织过程中发生违纪、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空空如也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1 | 对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46-1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及时公布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方案,公开奖励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受理。 2.评审责任:认真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申请人的相关证件、材料;按指标职数进行推荐;按照规定程序评审;评审过程公开,评审结果公示。 3.审批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 ,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策。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2 | 46-2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3 | 46-3 对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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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4 | 46-4 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5 | 46-5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6 | 46-6对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人学生的;(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7 | 46-7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6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1-8 | 46-8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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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2-1 |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47-1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7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2-2 | 47-2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7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2-3 | 47-3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7 | 行政 奖励 |
3NQBGXJTJJL-2-4 | 47-4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 30个工作日 | 1.制定方案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1月9日)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48 | 其他类 | 3NQBGXJTJQT-1 | 学生资助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西藏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财教〔2009〕15号)第十一条: 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 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前完成代偿资格初审及数据汇总,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政策;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企业特困家庭学生;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贷款结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学费收缴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材料审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给出给付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书,不予给付的告知申报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 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本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过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初审 | ||||
49 | 其他类 | 3NQBGXJTJQT-2 | 举办地方性体育竞赛的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 1.体育竞赛申请表;2.举办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3.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4.体育竞赛安全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法定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6.举办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0 | 其他类 | 3NQBGXJTJQT-3 | 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审批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 1、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3、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1 | 其他类 | 3NQBGXJTJQT-4-1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 51-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五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二)有与业务范围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1、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3、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4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清算报告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制发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销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复审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1 | 其他类 | 3NQBGXJTJQT-4-2 | 51-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查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九条第一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请表更,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变更书面申请、原因及方案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制发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复审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1 | 其他类 | 3NQBGXJTJQT-4-3 | 51-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查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请表更,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 2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清算报告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制发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销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复审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八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52 | 其他类 | 3NQBGXJTJQT-5 | 教育督学督政 | 教育局体育局 | 县(区)级 | 教育局体育局 |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 1. 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2. 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3. 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均衡发展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4.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5.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的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6.对辖区内的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7.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 无明确规定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学校、公众、机关等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检查责任: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检查学校、公众、机关等有关单位自觉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费 | 教育局体育局 | 0896-3672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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