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梳理表 | |||||||||||||||
填报单位:西藏班戈县财政局 填报时间:2021年11月8日 | |||||||||||||||
序 号 |
职权类型 (编码) |
职权名称(项目、子项) | 职权实施主体 | 职权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 受理条件 | 法定 期限 |
责任 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情形 | 受理 地点 |
服务 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 许可6NQBGXCZJXK-1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审批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 一次性通过三个科目的无纸化考试 | 15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送达责任:即办事项,当面送达;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许可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该事项已取消 | |
2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 |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2年10月22日)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 |
对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要素从事会计工作等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 |
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5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4 |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6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5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7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6 |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8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7 |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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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8 |
对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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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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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9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8月11日)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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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2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1 |
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不真实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8月11日)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3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2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供应商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影响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4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3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5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6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5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未按规定公示,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变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专职从业人员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7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6 |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8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19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0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19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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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0 |
对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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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1 |
对企业和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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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2 |
对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4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3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5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4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6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5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7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6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8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29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8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0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2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第七十条: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1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0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2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1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3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2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4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3 |
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4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5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4 |
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开奖兑奖的;(三)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者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的;(四)违反规定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六)未经批准销毁彩票的;(七)截留、挪用彩票资金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6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5 |
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7 | 行政 处罚6NQBGXCZJCF-36 |
对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三条:《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三条。: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8 | 行政 强制6NQBGXCZJQZ-1 |
对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无明确规定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39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1 |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1)对会计监督检查、检举或其他方式发现的“非法从事代理记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认为检举的违反会计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 2.调查取证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可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检查;(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5)检查组制作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核实检查组调查程序及提交的调查材料,以确定是否给予行为处罚,并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实事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事后监督责任: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0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2 |
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1、合法性进行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可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检查;(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5)检查组制作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核实检查组调查程序及提交的调查材料,以确定是否给予行为处罚,并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实事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违反会计资料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事后监督责任:对违反会计资料管理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的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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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3 |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10号令)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2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4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3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5 |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10号令)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4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6 |
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的监督检查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3年1月1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使用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积极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检查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5 | 行政 检查6NQBGXCZJJC-7 |
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年3月2日)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
无明确规定 | 1.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单位预算提供预算资料、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导下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力度。 2.处置责任:对预算执行不严,虚列支出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管理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移送同级司法、监察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资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工作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6 | 行政 奖励6NQBGXCZJJL-1 |
对会计人员的奖励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无明确规定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7 | 行政 裁决6NQBGXCZJCJ-1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3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8 | 其他类6NQBGXCZJQT-1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监督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2009年9月10日)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统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部门文件】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代理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司协议书》规定,我区道交办的业务以委托的形式,由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代为管理。最新的委托协议由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议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的权力有:对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进行全方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无明确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2、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实施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连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2009年9月10日)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49 | 其他类6NQBGXCZJQT-2 | 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财政投资评审资质认可 | 财政局 | 县级 | 财政局 | 【部委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结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部委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1.提交资质资料齐全或限期内经补充资料齐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2.在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资格证书、职称满足财政投资评审要求;3.办公条件满足财政投资评审要求(主要指办公设备、车辆等);4.办公场所满足财政投资评审要求,且有专门的资料档案室及负责人;5.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且是否满足财政投资评审条件;6.公司历年业绩、财务等情况核实,认定其是否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要求。 | 无明确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局 | 0896-3672133 | ||
备注:1.该表可自行调整列宽,各填表单位需统一在A3纸(横向)上填报。2.受理条件、受理地点等要素栏权限于行政许可证等申请类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类型无需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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