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戈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行政执法
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班戈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草原违法案件等。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机构
班戈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联系电话:0896-3672240
四、受理条件
负责班戈县辖区内违反有关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五、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或不予立案或转交其他部门)——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申辩——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六、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班戈县人民政府或者那曲市自然资源局、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9月):9:30—12:30,15:30—18:30
冬季(10-4月):10:00—13:00,15:30—18:30
办公电话:3672240
办公地址:班戈县吉江扎西南路2号
班戈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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