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指南、
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将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行政主体
主体名称:班戈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班戈县吉江路7号
联系电话:0896-3672400
二、执法权限
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公共服务等。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人员信息
|
序号 |
所属主体 |
所属主体 |
执法证编号 |
备注 |
|
1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吴雍森 |
26060817007 |
|
|
2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其格 |
26060817002 |
|
|
3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伦珠多吉 |
26060817001 |
|
|
4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旦增白玛 |
26060817010 |
|
|
5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仁青卓玛 |
26060817009 |
|
|
6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尼玛卓玛 |
26060817014 |
|
|
7 |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次仁秋珍 |
26060817013 |
|
五、办案流程
(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涉企检查流程

六、办事指南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条件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对“消除事故隐患”有何规定?看这15条就懂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对隐患做些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对隐患做些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3、企业应该对隐患建立什么样的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各级安监部门应该对隐患建立什么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该怎么办?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该怎么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该怎么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8、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隐患应该怎么做?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应该怎么做?不这么做会面临什么结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0、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会面临什么结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的,安监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会面临什么结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安监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企业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会面临什么后果?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监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一、受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五)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提交预审)→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给予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打印→(打印)→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
一、受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二、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的:
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提交预审)→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给予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打印→(打印)→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的:
提交《客运班线经营申请表》→(提交预审)→道路班线许可证打印→(打印)→颁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信息表》。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交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流程

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

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流程

七、执法监督电话
班戈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投诉电话:0896—3672400
班戈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1日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