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戈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那曲市水利局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划定了班戈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78215.32公顷,涉及普保镇、北拉镇、佳琼镇、德庆镇、马前乡、门当乡、保吉乡、青龙乡、新吉乡、尼玛乡。
二、管控要求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开垦种植农作物和全垦造林,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恢复植树种草。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沙、蓄水、保土、排水等措施。
(三)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工程或特殊民生需求,确需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或种植经济林的,必须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先防护、后开发"的原则,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以下水土保持措施:编制专项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防护措施;植被防护措施;临时防护措施;监测与管护措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班戈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统计表
2.班戈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班戈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