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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被纳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

来源:县统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5-06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统计造假”处分首次纳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并在第139条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统计造假
   【条文】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行为涉及人员多、行为链条长,严重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衔接上述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凸显了治理统计造假,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引领带动作用。 
    “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以及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统计部门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持续增强统计执法力度和统计督察效能,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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