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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戈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1-18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

信息公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现将班戈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如下

一、执法主体信息

(一)执法机关名称: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孙乔仙班戈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四)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班戈县吉江扎西路;联系方式:0896-3672775

(五)执法事项领域:矿山企业,危化品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等。

(六)职权类型: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二、执法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执法程序

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程序通常包括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环节,大致如下:

(一)执法检查

1.制定计划:每年需制定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备工作:开展计划执法检查前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在检查三日前送达。同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开展执法检查。

3.实施检查:执法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目的和内容。检查过程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实时记录,并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4.问题处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期满的,应在10日内进行复查,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二)行政处罚

1.立案:发现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立案,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取证:确定2名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收集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4.告知权利:经审核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法制审核: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县司法局负责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决定处罚: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等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

1.催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载明履行期限、方式、陈述申辩权等内容。

2.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采纳合理意见。

3.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书面行政强制决定,载明相关内容。

4.执行:按照行政强制决定依法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强制拆除。

(四)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班戈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班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受理机构

班戈县应急管理局

审批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文书-复查-办结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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